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李韬发布时间:2018-07-26浏览次数:311

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育改革,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23-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人选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4)有大局意识,对学校实验室发展有高度责任感;

5)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6)能履行委员职责。

7)学校在岗教师。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委员会日常运行事务和实施或者督促实施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为学校在实验室与设备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建议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方向、格局和规划,促进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评估和审议实验室建制、调整、撤消、合并和上报审批等重大事项。

3)评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4)审议和完善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配合做好定期评估和检查。

5)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实验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绩效评价、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用房等方面给予指导。

6)督促和指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

7)全校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研究与论证。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若票数介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则将未通过的有关议决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作为决策参考。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审议结果送达后的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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