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李韬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1162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必须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是学部院系对本单位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职权的学术机构。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31-35人组成,实行共同主任制,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领导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席)由校长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学部院系的平衡。

第十条 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学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领导及实体学部院系领导不担任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下设各级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学校在岗教师。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审议;(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四)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五)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重要学术议题;(六)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审定等工作;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条件支撑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与重要改革方案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与相关标准,维护学术道德,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在各自章程中有详细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在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职能。具体职责在各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告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并发送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或两年4次及以上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若票数介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则将未通过的有关议决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作为决策参考。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可邀请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邀请非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列席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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