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李韬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636

华东师范大学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伦理、知识产权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人,委员会须考虑有法律专业背景、熟悉科学伦理的人选。委员人选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推荐,经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五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熟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5)学校在岗教师。

第七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术伦理与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学校在学术伦理与法律事务上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

第九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标准;

2)审议学校学术伦理事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议事程序;

4)讨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申诉,并给出处意见建议;

5)讨论有关知识产权、科学伦理的争端、争议,并给出处理意见建议;

6)进行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

7)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重大事项和活动。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告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并发送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或两年4次及以上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若票数介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则将未通过的有关议决事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作为决策参考。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四条 校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对学术伦理与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以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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