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李韬发布时间:2015-05-06浏览次数:817

华东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推进科研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华东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建议和审议组织。

第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由31-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委员人选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3)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

4)科学研究管理经验丰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6)学校在岗教师。

第七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和社科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密切关注科学研究的国际国内动向,研究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讨论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规划;

2)讨论和审议学校有关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3)讨论和审议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规划;

4)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等;

5)为学校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决策提供建议、咨询。

第十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文理科的实际需要,主任委员可分别组织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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