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组建,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指导下,为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师资队伍质量,实现建设、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的各事项备案材料。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 27-31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委员人选由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心学校人事人才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2)有大局意识,能坚持原则,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3)有丰富的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经验;
(4)学术水平高,学术视野广;
(5)师德高尚,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6)学校在岗教师。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相关事务,草拟相关文件。秘书处设在人事处师资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师资人才工作方针的贯彻和政策的落实,紧密围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密切关注师资人才工作的国内外动向,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问题,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3)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计划;
(4)审议学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
(5)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6)督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对相关计划或制度的执行情况;
(7)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或两年4次及以上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在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对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章程修订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